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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联概述
企联简介
企联章程
常务理事会
监事会
会员构成
企联十周年
法人登记证书
企联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烟台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YANTAI ENTERPRISE AND ENTREPRENEUR CONFEDERATION,缩写YTEEC。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烟台市各种所有制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及相关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联合企业和企业家,为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间的联系,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企业家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增强企业家遵纪守法意识,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等开展各项服务活动,为促进企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及监督管理机关烟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75号附2号内3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团结、联系企业和企业家,加强企业家队伍组织建设,弘扬企业家精神,形成尊重、关爱、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二)代表企业和企业家积极参与政府、工会三方有关劳动关系协调,建立健全“三方机制”,构建和谐企业与和谐社会;
    (三)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为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提供决策建议,做好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四)增强企业家法律意识,引导企业家加强自律、诚信守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家素质建设,推动高层职业经理人培养和交流,促进企业家队伍成长;
    (五)开展企业改革、发展和现代企业管理的实践与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和现代化管理成果,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六)加强企业和企业家交流,促进企业信息、资本、人才流动。为企业、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信息、健康保健等服务。组织开展企业和企业家评价及宣传活动,宣传、表彰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七)积极开展与国内外企业和企业家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企业管理、技术和智力资源;
    (八)指导与协调各县市区、各行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作,健全组织体系,促进相互合作,发挥联合优势;
    (九)按照自立、自治、自养和非营利性的发展原则,依法举办与发展关联的中介服务机构和经济实体。不断加强本会党组织和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学习,严格纪律,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服务;
    (十)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种类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团体会员:
    (一)在烟台市境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二)全市市直及各县市区的企业团体;全市性和行业性企业团体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个人会员:
    (一)热心企业和企业家工作,并在企业管理、经济管理研究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二)本会团体会员单位的现任领导;
    (三)其他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申请人入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接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会员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会员服务,优先优惠享受其他相关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五)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在遵循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数据、研究成果及参考材料,为开展活动提供方便和协助;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一)自愿或自动退会;
    (二)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和行业自律要求;
    (三)团体会员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团体会员破产,视为自动取消会员资格。如被另一方兼并,被兼并方的会员资格自动取消,另一方可申请入会;
    (五)其他须取消会员资格的情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凡由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则应由原推选单位推荐新的理事人选报本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常务理事,任期四年,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监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派,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监督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 “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每年缴纳的会费;
    (二)会员和社会各界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和烟台市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于某种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某条款时,须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并征得本届会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同意方可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30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办单位:烟台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烟台市工业经济联合会  

电话:0535-6699701 6699702 传真:0535-6699701 稿件邮箱:ytqiye@163.com 邮政编码:264003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75号玉岱大厦2号楼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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