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烟台市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YANTAI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缩写YTEC。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烟台市各种所有制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商协会等社会组织及相关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联合企业和企业家,为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间的联系,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企业家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增强企业家遵纪守法意识,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等开展各项服务活动,为促进企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监督管理机关是烟台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机关是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建领导机关是烟台市社会组织党委、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党委。接受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山东省企业联合会/山东省企业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75号附2号内3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政策解读、专业培训、对外交流、咨询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单位会员:
(一)在烟台市境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二)全市市直及各县市区的企业团体;全市性和行业性企业团体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申请人入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通过后,接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会员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会员服务,优先优惠享受其他相关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五)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在遵循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数据、研究成果及参考材料,为开展活动提供方便和协助;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一)自愿或自动退会;
(二)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和行业自律要求;
(三)单位会员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
(四)单位会员破产,视为自动取消会员资格。如被另一方兼并,被兼并方的会员资格自动取消,另一方可申请入会;
(五)其他须取消会员资格的情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期满不再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凡由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则应由原推选单位推荐新的理事人选报本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监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派,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主办单位:烟台市企业联合会 烟台市工业经济促进会
电话:0535-6699701 6699702 传真:0535-6699701 稿件邮箱:ytqilian@163.com 邮政编码:264003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75号玉岱大厦2号楼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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