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后文简称《指导意见》)提出,着力推进税制改革。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加快税制改革,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健全地方税体系,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范围,形成财力协调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
《指导意见》明确,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底,财政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基本做到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到2025年,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更加完善,财政管理行为更加规范,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到203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备的财政法律制度规范体系、高效的财政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财政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财政法治保障体系。
《指导意见》指出,主要任务有七,分别是依法全面履行财政职能,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推进财政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严格规范财政行政执法,强化对财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及持续推进财政普法。
依法全面履行财政职能方面,《指导意见》提出,着力推进税制改革。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加快税制改革,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健全地方税体系,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范围,形成财力协调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动税收立法,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
《指导意见》提出,深化财政部门“放管服”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宏观调控与经济监测预测预警,建立上下联动、信息共享、协调监管的机制,形成科学的监管体系。推进财政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财政服务。
《指导意见》还提出,实行清单管理制度。编制财政部门权责清单,实现权责清单同“三定”规定有机衔接,规范和约束履职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证明事项等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加强重点领域财政立法。坚持财政立法与财税改革相统一、相衔接,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财税体制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财税体制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财政规章或推动上升为法律法规。根据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加强对财政基本法律制度、财政收支法律制度、财政管理法律制度等重点领域的立法,逐步建立健全完备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组织保障,具体包括加强党组对财政法治建设的领导、落实财政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财政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加强考核评价、加强指导督促及加强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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