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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微言】仲裁建议书公开

浏览次数: 作者: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5-22 15:13:46
 
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建 议 书
                               
烟劳人仲案字(2018)第326号

某音响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郑某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本委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在劳动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为利于今后的管理,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建议予以规范:

    一、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一般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不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应当对调岗行为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一般来讲,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的行为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被视为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建议你单位今后对职工进行调岗时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避免权利滥用。

    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需将上述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方可作为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依据。你单位由部门长审议通过规章制度的做法于法不合,建议在今后的管理中予以完善。

    三、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注意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不仅要有对劳动者违纪行为的表述,更要有若劳动者发生了违纪行为,单位可以对其如何处理的规定,特别是对于哪些情形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应当明确列出,尽可能避免出现衡量标准不够客观、不够量化的情形。你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各类违纪行为的处理方式规定不明,建议今后予以完善。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并将反馈意见及时函告本委。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主办单位:烟台市企业联合会  烟台市工业经济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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