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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微言】仲裁建议书公开

浏览次数: 作者: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6-02 13:55:24
 
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建 议 书
 
烟劳人仲案字(××)第×号
青岛某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你单位与邹某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本委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在劳动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为利于今后的管理,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建议予以规范:

    一、用人单位不能对劳动者滥用罚款权。对公民的财产行使经济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授权的主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该条例被废止后,企业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再无法律依据。你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仍有部分内容涉及对劳动者进行罚款,这部分内容不具备合法性,建议你单位对相关条款予以修正。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你单位通过单方下发通知的形式规定有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纪律等事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建议你单位今后予以规范。

    三、依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以及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包含在计薪天数中,法定节假日期间不上班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即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在正常支付工资之外,还应当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三倍的加班工资。你单位在庭审中主张正常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一倍的法定节假日出勤工资,只需在额外支付两倍的加班工资,该理解存在误区,建议你单位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研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并将反馈意见及时函告本委。

主办单位:烟台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烟台市工业经济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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