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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微言】仲裁建议书公开

浏览次数: 作者: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6-11 08:51:30
 
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建 议 书
 
烟劳人仲案字(××)第×号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你单位与陈某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本委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为利于今后的管理,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建议予以规范:

    一、业务员未能完成用人单位下达的任务目标,不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一般是指劳动者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从事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而劳动者未完成考核目标,大多是因为劳动者受自身知识、业务技能、身体素质等客观原因所限,并非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为。你单位规章制度中关于业绩考核不合格的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因缺乏法律依据,应属无效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确存在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应属于“不能胜任工作”,只有在经过培训或调岗程序后仍不能胜任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会有违法解除的风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你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办理解除或终止手续,仅履行通知办理的义务不能完全免责,仍有可能承担损失赔偿的风险。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并将反馈意见及时函告本委。

主办单位:烟台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烟台市工业经济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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