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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微言】要素式之反申请篇

浏览次数: 作者: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7-02 09:47:25
 
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烟劳人仲案字(2020)第119号
 
    申请人(被反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反申请人):北京某网络技术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

    委托代理人:彭某,被申请人单位职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答辩期满后,被申请人另案提出反申请,本委以烟劳人仲案字(2020)第188号立案受理,与本案合并审理。因处于疫情防控特殊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委采用网络庭审方式开庭审理。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彭某参加了网络庭审,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

    被申请人的反申请仲裁请求:

    一、返还预借的10000元备用金;

    二、要求申请人办理工作交接,包括将贷款客户名单表、合作渠道联系人名单表、合作银行联系人联系方式、现有合作的具体内容以及与客户银行签订的协议等资料转交给被申请人。
双方无争议的事项为:

    一、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到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工作地点在烟台,工作岗位为市场与销售部高级经理,双方签订期限为2017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2日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委托杭州某公司烟台分公司自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二、申请人在岗工作至2019年12月31日,因被申请人将设在烟台的办公地点撤销,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协商解除,被申请人尚未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为5000元/月。申请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曾于2018年7月14日通过微信向申请人转账10000元。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有《公司员工保密协议》,其中第二条保密信息的载体约定,乙方离职时应当返还属于甲方的全部财物和载有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此外双方未再有关于工作交接的其他书面约定。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

    一、2018年7月14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向申请人微信转账10000元的性质。被申请人主张该笔款项系让申请人用于公司特殊情况下开支的费用,就该主张被申请人未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该10000元是其与法定代表人之间的私人借贷。本委认为,被申请人就其主张的上述10000元款项的性质及用途未有证据证明,且即使是用于公司开支的备用金,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返还该10000元款项亦不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对被申请人该项反申请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是否还应当与被申请人进行工作交接。被申请人依据双方签订的《公司员工保密协议》第二条的约定要求申请人进行工作交接,向被申请人交还其第二项反申请仲裁请求中所列举的资料,并以申请人未进行工作交接为由不同意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主张工作中所产生的资料包括被申请人所列举的资料均保存在被申请人单位的办公电脑中,办公电脑已通过物流发送给被申请人,部分资料有纸质版,也已一并发送给被申请人,未有再进行交接的必要。被申请人认可办公电脑已收到,但称不确定其中资料是否齐全,被申请人未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尚有工作资料未交还给被申请人。本委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工作交接的方式、内容并没有明确的约定,且申请人已将办公电脑交还,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尚有工作资料未交还给被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办理工作交接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为15000元(5000元×3个月)。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5000元;

    二、驳回被申请人的反申请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刘莎莎        
仲裁员:曲黎辉        
仲裁员:逄晓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主办单位:烟台市企业联合会  烟台市工业经济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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