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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调解,情法并重——劳动仲裁员、调解员办案心得

浏览次数: 作者:企联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1-08-30 12:00:25
 
吴万军
 
    自在大学学习法学以来,我一直是学习民商法,后来在高校任教和兼职做律师,也是从事民商法的教学与法律服务,对于劳动法、劳动关系的学习与接触是在工作中慢慢熟悉的。民商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意思自治,法律充分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由,严格依据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来判断是非、解决争议。在民商法领域,法律在很大程度是发挥着后位的、补漏的作用,《法国民法典》有法条明确规定,“合同就是双方之间的法律。”非常精准、非常传神地表达了对意思自治的尊重。这种法治理念也深深进入我自己的法律意识中。但随着对劳动法的接触、学习,感到了一种不一样的法治理念,《劳动合同法》虽然也叫“合同法”,虽然也重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意思自治,但与《合同法》《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大相径庭,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续签、清算等制度与《合同法》中的相同名称的制度相比较,大概相同的仅仅是制度的称谓,具体内容与要求完全不同。由此也引发了我从用人单位、劳动者不同的角度对劳动法律制度的合理性思考。

    承蒙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信任,我很荣幸成为一名兼职仲裁员和特邀调解员,与仲裁院有了工作接触。在与仲裁院的领导同事们交流讨论过程中,他们对劳动法精准的把握、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对企业能够持续生产经营的关注、对国家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深刻理解,都深深地打动了我,也让我对劳动法的学习与理解上了一个新台阶,对劳动法实务有了更细致的认识与把握。当我以中立裁判者、调解者的身份处理劳动争议,角度完全不同于作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的代理人时,我能够从公平的、更高的层面看待劳动争议,理解劳动立法的本意初衷,由此也更加敬佩仲裁院同事们的劳动法治理念与人文情怀。自己也从自觉到自然的把这种法治理念与人文情怀带到具体的争议处理工作中。

    在2020年11月间,仲裁院分派给我一起工伤待遇争议案件。刚听到案件案由时,我心想,工伤案件应该很简单啊,有了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了,该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基金赔付,否则用人单位赔付就是,可以年底前结案。但当看到案卷中的仲裁请求与事实理由,我倒吸了一口冷气,除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申请人还提出了停工留薪工资、住院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6项仲裁请求,标的额达34万余元。而庭前调解阶段了解到的申请人的治疗过程,更是纵贯中国南北,从烟台、到北京、到上海、到江西宜春,当时我就感觉有点HOLD不住了,赶紧去请教同是合议庭成员的专职仲裁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在第一次开庭中,借助专职仲裁员细致、敏锐、熟练的庭审调查,我掌握了基本案情。被申请人是外地一家建筑施工单位,在省内其他地市按建设项目参加了工伤保险。而申请人在项目的烟台工地入职才一个月就发生了工伤,直接伤到眼睛,首先在烟台治疗,出院后,仍有严重不适,申请人到北京同仁医院继续治疗,后又辗转到上海和老家宜春治疗,过程中因为各种费用承担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也从最初的友好到越来越紧张。眼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申请人眼伤迟迟不好,心理压力越来越大,于是寻找不同的医院期待有效的治疗;而被申请人则认为用工才一个月就遭遇事故,自己这钱掏得也很冤,而且申请人后期的治疗与治疗机构有不合规之虞,作为建筑施工单位,连续遭遇新冠疫情与建筑大宗材料价格上涨,财务捉襟见肘,不想承担工伤保险基金拨付之外的费用。双方各有各的立场,当然就怼上了。申请人的申请与被申请人的答辩都有合法且合理之处,作为仲裁员,只要我依法依规处理,以一份裁决书一裁了之,双方认可就认可,不认可就诉讼,倒也不难。但裁决的方式能一次性定分止争、是解决双方之间矛盾的最好方式吗?这是我们劳动仲裁员对劳动法治的追求吗?是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立法本意吗?是为和谐劳资关系贡献力量的初衷吗?不是,绝对不是。

    在掌握了双方的诉求、明晰了案件事实、凝练了争议焦点等等问题后,我决定尽最大努力以调解的方式化解这起争议。申请人关注治疗,并无其他不合理要求;用人单位认同工伤,认可法律责任,这是双方之间最大的共识,也是我可以调解的最大基础。经过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相关负责人以及双方律师的多次交流、沟通,双方慢慢放下敌对情绪,在我的主持下,逐条梳理哪些是单位该承担的,哪些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拨付,对于工伤保险基金拨付部分双方还需要配合完成哪些申领手续等等,分歧一个个解开后,申请人作了适当让步,被申请人也觉得合情合理,双方就工伤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的那一刻,我长长吁了一口气,这个案件请求标的之大、调解过程之难、花费心力之多,是我极少的调解经历,能调解成功,我的内心是非常有成就感的。

    但没有想到问题又来了,调解于2021年春节前达成,根据调解方案,单位应于正月十五前完成调解款项的支付。但到了付款时限,单位迟迟没有履行,个人因为生活与医疗陷入困难不停地给我打电话,希望能帮助他尽快拿到调解款。按说调解协议的履行不属于仲裁员、调解员的职责,可以通过申请法院执行实现,但我深知自己肩负着这个工伤职工的信任,也具备与单位协调沟通的基础,如果一推了之,就会让他对仲裁机构的公平正义产生疑义,我毅然决定要继续跟踪履行。

    经沟通,了解到单位并非故意不履行调解书,而是恰逢春节,资金周转确实出现了困难,希望个人能再宽限一段时间。我主观上感觉单位没有说谎,于是又向个人解释。一边催促单位想办法尽快履行,一边安抚个人情绪避免产生新矛盾,经过几次来回做工作,几天后单位便足额支付了调解款,这个案件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我想,在调解过程中工伤职工和单位对我的信任应当是圆满结案的基础,而我的用心调解、情法并重正是获得他们信任的基础吧。2021年5月,这名工伤职工给我送来一面“法情并重用心履职,切实维护员工权益”的锦旗,分量厚重,深感欣慰。

    回望这个工伤待遇案的审理、调解以及执行过程,自己感触颇深。我参与调解的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真可谓失败的各有各的原因,成功的因素总是相似。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双方能就事论事、尊重法律,合议庭成员的通力合作,主办者始终如一的热情努力,这些要素缺一不可。裁决一起案件有时比调解一起案件要容易,把案件留给法院比在仲裁化解终结要容易,但我们应该做难而正确的事情,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敬畏法律、和谐关系,对全社会形成示范作用,这才是一名仲裁员应该做的,也是我自成为一名兼职仲裁员和特邀调解员后从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学到的最为重要的理念。劳动是每个人安身立命之本,国家社会发展之基,我有幸成为一名仲裁员和调解员,有幸为构建和谐劳资关系贡献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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