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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微言】裁决公开:要素式之人事争议篇

浏览次数: 作者: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4-20 11:26:31
 
    编者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和谐是最优的环境,公正是最高的为民,这是我们的初心,也是我们的使命。微言精义,“仲裁微言”将以劳动人事争议的视角,发布以案说法、新规速递、热点关注、裁审共识、经验交流等内容,使其成为普及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劳动法律意识、践行公平正义法律信仰的专业阵地。
 
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烟劳人仲案字(2019)第996号
 
    申请人:路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鹏锐,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靖,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终止人事关系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路某某、委托代理人王靖到庭参加仲裁,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答辩状,但庭审时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
    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双方无争议的事项为:
    被申请人系经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单位事业编在编人员,岗位为心血管内科主治医师。2018年6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2018年7月23日,双方解除聘用合同。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
    被申请人是否应当为申请人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被申请人在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中指出,根据《烟台某医院职工在某小区购房办法》第五章第十九条规定:职工购房后10年内,因个人原因离院者,其住房由公司按原价收回,个人装修费用不计,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6日签署购房协议,2018年7月离职,工作未满10年,按规定离职后需退回在某苑所购住房,但申请人拒不退回,其行为已严重影响被申请人的利益,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应不予受理。本委认为,被申请人系事业单位,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单位事业编在编人员,双方建立的是人事关系,申请人关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请求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因终止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我委受案范围。依据《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第61号)第19条“聘用合同解除以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之规定,双方应依法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关于住房纠纷,双方应另行解决,故对申请人关于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9条及有关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聘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晋方方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潘  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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