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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 作者:信用山东 发布时间:2021-10-27 11:06:34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就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离不开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服务市场的规范发展。长期以来,我省信用服务机构存在着小、散、乱现象,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规范信用服务市场、促进信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发信用服务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件依据
 
   2020年10月,《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机制,规范和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起草过程
 
   为做好管理办法起草工作,省发改委赴省内省外开展调研学习,深入了解我省信用服务机构现状及其他省份经验做法,形成《加强我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管课题研究报告》。起草形成管理办法(初稿),通过召开信用服务机构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发改委和信用服务机构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通过我委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
 
   四、实施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信用服务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从事信用担保、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信用风险控制以及评级评价等相关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征信业和信用评级业的监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规定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界定信用服务机构的含义,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第二章信用服务机构自主申报,共8条,明确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自主申报的系统、流程、申报时间、申报内容、信息变更等。
 
   第三章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共7条,确定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原则、监管方式。
 
   第四章信用服务机构自律,共7条,提出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的自律行为。
 
   第五章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共7条,从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角度,提出推动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措施。
 
   第六章附则,共3条。明确征信业和信用评级业监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规定管理办法的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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