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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征信信息为什么不能修复?

浏览次数: 作者:信用烟台 发布时间:2024-03-21 10:36:22
 
 
   不良征信信息为什么不能修复?征信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为啥不是同一概念?本文帮助您了解为什么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的概念,掌握合法的征信救济渠道,防范“征信修复”诈骗陷阱,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征信权益。
 
 信用信息修复针对的是公共信用信息
 
 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息信息归集管理办法》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而所谓公共信用信息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人民团体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通常包括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实行主体名单信息、有关合同履行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
 
 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从公示名单中移除或终止公示的活动。换言之,该办法所称信用修复就是指不再公示相关失信信息,相关认定单位对信用主体曾经的失信行为仍保有认定记录,只是不再对外公示而已。
 
  征信信息不是公共信用信息
 
 (一)信用信息与征信信息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征信信息不是公共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通常是经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或团体认定后产生,征信信息是商业银行等信贷机构对信息主体履约情况的客观记录,并非国家机关或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认定信息。通俗地说征信就是企业或个人与银行等放贷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规则签订商业合同,放贷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合同约定(授权),对其履约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形成征信信息),并归集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金融活动信息使用者提供服务。其中,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查询还需要信息主体本人授权,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很明显,征信信息属于企业或个人隐私,不应归于公共信用信息。
 
 (二)信用信息与征信信息在展示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征信信息并不公开。
 
 信用信息与征信信息的展示方式明显不同,是两者最大的不同。公共信用信息通常面向社会公示,即全体公众都可以查看。而征信信息是属于个人和企业的非公开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未经信息主体授权,其他人无权查看。
 
 信用修复不适用于征信业务,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的说法
 
 征信信息既未公开公示,在逻辑上必然也无法适用上述信用修复的措施。2023年5月1日《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很明显,该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即针对的是公共信用信息。并不适用于征信领域。目前无论是以国务院令形式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还是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没有“征信修复”的概念,不存在“征信修复”的说法!   
 
 因此,信用修复不等于“征信修复”,信用信息修复政策并不适用于征信活动。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征信信息都属于非公开信息。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等信息提供者,均无权随意修改、删除征信报告中展示无误的不良信息。如果个人征信记录真的出现错误,可以通过征信异议、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等正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需要强调中国人民银行为公众提供征信异议、投诉等错误信息更正服务是完全免费的。以“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为噱头的宣传或广告均涉嫌虚假宣传,许诺收费后保证“修复”的,往往涉嫌欺诈。轻信此类宣传,妄图通过非正规途径更改、删除负面征信信息,不仅不会达到目的,反而会遭受金钱损失或个人敏感信息泄露。
 
 在此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树立守信意识,养成良好的还款习惯。如因本人原因未及时偿还贷款、信用卡等产生逾期记录,应尽快足额补缴欠款,最大程度减少不良事件影响。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即个人消除逾期欠款5年后信用报告不良记录将不再展示。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网还开通了征信异议线上处理渠道,异议处理更加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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