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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十类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 失信主体将受到联合惩戒

浏览次数: 作者:信用烟台 发布时间:2020-01-03 13:40:39
 
    12月30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要求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十类信息要统一归集公示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
 
    公示系统(山东)归集公示的这十类涉企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登记注册、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双随机、一公开”等抽查检查结果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企业依法应当自主公示的年报、即时信息、自主承诺信息;股权冻结等司法协助信息;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信息;税务部门的欠税走逃纳税人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统一涉企信息归集标准。《办法》明确提出,全省统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信息的数据标准和格式规范,为实现信息归集记名和有效应用奠定基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为1年,其中涉及行政机关确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规范了改革推进路径。对“双告知”“多证合一”、小微企业扶持、简易注销、联合惩戒等重点改革事项,在全面总结各地改革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信息化实现方式。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跨部门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在土地出让、招投标、政府采购、表彰奖励、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等工作中,应将公示系统(山东)、省信用平台涉企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注重信息应用。《办法》提出,支持各级行政机关获取行政管理需要的涉企信息,支持社会公众每天24小时免费查询应用,支持公示信息订阅和公示信息异议网上受理;支持打印企业信用报告,支持第三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企业信用衍生产品。经被查询企业书面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被查询企业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该企业选择不公示的涉企信息。
 
    《办法》提出了减证便民的具体举措。原则上能通过公示系统(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换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交相关书面证明,实现涉企信息一次采集、部门共享、多方使用,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同时建立信用修复和信用承诺制度。在信用修复方面,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允许失信市场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申请信用修复,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在信用承诺方面,各级行政机关将公示系统(山东)公示的企业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由相关市场主体作出信用承诺,不再索要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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