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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红名单”可享七项激励 我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有了“硬杠杠”

浏览次数: 作者:烟台日报 发布时间:2019-06-19 10:11:26
 
    近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烟台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范行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
 
   主管部门认定本行业“红黑名单”
 
   信用“红黑名单”是指由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定,可用于识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守信或失信的数据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表彰、奖励、诚信示范、优良等级评价等良好信息,以及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违纪行为的相关不良信息。《办法》指出,按照谁认定、谁负责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职能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联合惩戒、修复和退出。
 
   守信“红名单”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各部委出台的联合激励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激励对象; 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守信“红名单”的认定,依法依规并公开发布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种表彰、奖励等荣誉信息;其他可作为守信“红名单”认定依据的信息。
 
   失信“黑名单”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省、市规定的实施联合惩戒的重点领域五类严重失信行为;国家各部委出台的联合惩戒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惩戒对象; 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有关失信登记类信息;失信“黑名单”的认定,依法依规并公开发布涉及我市信用主体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不良评价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主体失信状况的信息; 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判的信息; 其他可作为失信“黑名单”认定依据的信息。
 
   “红黑名单”当嵌入本部门工作
 
   有了认定依据,更要用好诚信“红黑名单”。《办法》指出,“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应将认定的名单及相关信息向市信用办报送并归集到烟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动态管理。市信用办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红黑名单”信息数据库,供各级各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共享使用。
 
   信用“红黑名单”发布,采取认定部门自行发布和统一发布相结合方式。可以由认定部门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和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也可以由市信用办负责协调在“信用中国”“信用山东”“信用烟台”网站和相关新闻媒体统一发布“红黑名单”。《办法》强调,认定部门应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采取约谈、培训等措施,促使其主动整改,按照统一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推送在“信用烟台”网站公示,并共享至“信用中国”网站。各级各部门应当将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嵌入本部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便于查询使用信用“红黑名单”信息。
 
   守信享激励失信受惩戒
 
   让守信者受尊重,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办法》明确,对守信“红名单”市场主体,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社会团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七项激励措施,分别为: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行政便利化措施;在财政性资金分配、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提升信用等次等措施;在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频次;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宣传推介; 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失信“黑名单”市场主体,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八项惩戒措施,分别为: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市场和相关行业;限制相关任职资格,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或者撤销既得荣誉;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政策;限制参与由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高消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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