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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项补贴“真金白银”助发展 烟台出台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

浏览次数: 作者:水母网 发布时间:2020-03-25 15:13:58
 
    近日,市人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烟台市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了职业介绍补贴、一次性用工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14项补贴资金的适用对象、资格条件、资金来源、申领流程和所需材料。按照《细则》,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就业困难人员、创业人员均可按照不同标准申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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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介绍劳动者到本市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就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一次引进20人以下的按每人120元、20人至50人的按每人150元、50人以上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可与小微企业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介绍就业的劳动者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就业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一次引进劳动者人数,按每月为同一用人单位引进并由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计算。职业介绍补贴按用人单位2020年7月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人数确定。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村(社区)招聘专员介绍劳动者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参照劳务经纪人政策,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服务,按照职业介绍补贴的条件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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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根据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企业在岗人数,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用工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月24日至3月10日复工的企业,在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新吸纳就业的,每新吸纳1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为确保准确无误,该项补贴实行分批次发放。企业在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为新吸纳人员办理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的,即可申请补贴。首次发放补贴金额的30%,剩余部分按照7月份上述人员在补贴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人数予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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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吸纳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属地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受疫情影响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小微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2020年2月4日后到期的,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自动延期,无需企业重新申请。
 
    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自2019年7月起符合发放条件的即可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费减免期间,不再对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5%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在我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挂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无需进行灵活就业认定,填写《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并办理就业登记后,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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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社会保险费减免期间,不再对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受疫情影响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2020年2月4日后到期的,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社会保险费减免期间,不再对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针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线上培训平台,根据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重点群体人数,按照当地该培训项目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向线上平台支付培训补贴。
 
    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疫情防控期间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按照5元/学时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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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2020年1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2020年1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创办实体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个人挂档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对2018年1月1日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未享受过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正常经营一年后,给予最高3000元/年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以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的省级和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省级和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对2020年2月至疫情结束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既是省级又是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不重复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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