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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若干措施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

浏览次数: 作者:大众日报 发布时间:2021-01-07 11:14:46
为加快推进我省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激发创新活力,提高创新链整体效能,日前,省科技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制定了《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

根据《措施》,对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的新型研发机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最多3000万元奖励支持。同时,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在支撑和引领我省产业发展、基础研究及技术创新、高水平研发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企业孵化、创新服务等方面成效突出、评价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最多给予100万元后补助支持。

《措施》明确了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未享受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优惠的,由省级财政按照未享受减免金额的一定比例,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措施》,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省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人才引进、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等方面,同等享受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新型研发机构凝练提出的重大技术研发项目,经论证可优先纳入省重大创新工程项目指南。对新型研发机构申请的科技资金股权投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投资。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大力引进人才开展创新活动服务山东发展。新型研发机构从省外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颁发“山东惠才卡”条件的,凭卡享受住房安居、医疗保健、培训提升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引进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办理签证、居留、工作许可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有效期5-10年、多次入境人才签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及创新团队依法到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项目研发、成果转化和创新服务。

畅通各类新型研发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通道,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专业技术职务“直通车”政策,不受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学历资历、申报条件等限制,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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