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导向 >

疫情期间为中小企业贷款将获风险补偿金

浏览次数: 作者:烟台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2-12 09:44:41
 
  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省财政厅2月9日印发《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
 
  《细则》明确,对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包括向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实施贷款风险补偿。
 
  补偿对象包括疫情防控期间向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银行或地方商业银行总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信社等,负责本系统内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补偿申请、债务追偿等事宜。
 
  补偿标准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可给予损失补偿: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贷款项目;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主办单位:烟台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烟台市工业经济联合会  

电话:0535-6699701 6699702 传真:0535-6699701 稿件邮箱:ytqiye@163.com 邮政编码:264003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75号玉岱大厦2号楼三楼

备案号:鲁ICP备2021040865号

本站信息版权所有,未经书面许可,翻录必究